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870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黃君超
債 務 人 李平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壹仟玖佰陸拾柒
元,及其中貳萬玖仟玖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三三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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