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8632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朱柏青
債 務 人 黃阿雪
債 務 人 劉坤正
債 務 人 蘇仁政
一、債務人黃阿雪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柒拾陸萬
零叁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加計之違約金。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則由債
務人劉坤正、蘇仁政給付之。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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