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856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徐玉美
債 務 人 張清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肆仟柒佰貳拾貳
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三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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