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8237號
PCDV,106,司促,28237,2017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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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8237號
債 權 人 新貴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令宜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宜昌何翊豪何金山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蔡宜昌何翊豪何金山聲請發支付命 令,查債務人蔡宜昌住所設於嘉義縣東石鄉,債務人何翊豪何金山住所則設於雲林縣口湖鄉,均非屬本院之轄區,依 同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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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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