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8151號
PCDV,106,司促,28151,2017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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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8151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陳鈺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壹萬陸仟柒佰肆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鈺龍於民國102 年7 月1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
   卡(帳號:4284400200362516),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
   國106 年7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6 年9 月19日止未
   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下同)1,284 元及違約金暨手續
   費371 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
   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
   ,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
   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
   以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四百元,
   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五百元計算;手續
   費則為㈠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
   100 元計算);㈡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
   約定分期費率);㈢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
   用卡申請書;㈣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
   計算;㈤掛失手續費:每卡200 元;㈥調閱帳單手續費:
   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 元;㈦
   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 元。
(二)緣債務人陳鈺龍於民國105 年2 月25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
   信用貸款(帳號:4636705715870620),詎債務人逾期未
   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4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暨自民國106 年9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6 年9 月19
   日止未受償之遲延利息283 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3,55
   3 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
   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
   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三百元;連續二
   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
   時,第三期之違約金五百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
   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
   息。
(三)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
   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2815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陳鈺龍 428│自民國 10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59530 │4400200362│09月 20日  │      │       │
│  │元  │516    │起     │      │       │
├──┼───┼─────┼──────┼──────┼───────┤
│ 004│新臺幣│陳鈺龍 463│自民國 10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點│
│  │651721│6705715870│09月 20日  │      │九九     │
│  │元  │620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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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