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8120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債 務 人 沈晏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叁拾肆萬陸仟伍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
百年九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捌萬肆仟陸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
九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下同)捌萬貳仟柒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
九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六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