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8112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蕭宏澤
債 務 人 鄭西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壹萬捌仟玖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九
年二月十一日起至九十九年三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一日起至
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伍萬柒仟叁佰玖拾陸元,及其中伍萬肆仟
伍佰柒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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