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8112號
PCDV,106,司促,28112,2017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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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8112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蕭宏澤
債 務 人 鄭西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壹萬捌仟玖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九
   年二月十一日起至九十九年三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一日起至
   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伍萬柒仟叁佰玖拾陸元,及其中伍萬肆仟
   伍佰柒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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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