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7760號
PCDV,106,司促,27760,2017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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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776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謝瑞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玖萬玖仟捌佰貳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謝瑞源於民國91年10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
   下同)3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300,000 元(註:雙
   方同意日後債權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
   ),自民國91年10月22日起至民國92年10月22日止按月清
   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 採固定計付,並約定
   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
   106 年09月28日止累計85,669元未給付,其中28,763元為
   本金;55,103元為利息;1,803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
   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謝瑞源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431195100
   3409216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09月28日止累計714,159 元未
   給付,其中188,704 元為消費款;518,255 元為循環利息
   ;7,2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
   息。
(三)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
   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2776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謝瑞源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25%│
│  │28763 │     │9月29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謝瑞源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88704│     │9月29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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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