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7737號
PCDV,106,司促,27737,2017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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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773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詹禛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玖仟柒佰壹拾捌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二點九計算之利息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計算之利
  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六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九,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
  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八,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
  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詹禛瑜於民國105年06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
  臺幣15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3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
  共分36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2.9計算,逾期繳款
  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
  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
  九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
  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
  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109,
  718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
  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
  一)。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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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