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773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詹禛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玖仟柒佰壹拾捌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二點九計算之利息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計算之利
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六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九,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
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八,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
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詹禛瑜於民國105年06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
臺幣15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3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
共分36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2.9計算,逾期繳款
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
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
九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
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
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109,
718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
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
一)。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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