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7713號
PCDV,106,司促,27713,20171003,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771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吳妙壽
債 務 人 李東杰
債 務 人 李福隆
債 務 人 李顧漢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壹仟玖佰肆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東杰於民國91年起就讀私立光啟中學期間,邀
   同債務人李福隆李顧漢芬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
   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並
   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6 筆,計153,636 元。約定倘借
   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
   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
   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李東杰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餘本金101,946 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
   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李福隆
   李顧漢芬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三)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
   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2771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東杰、李│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5.326%  │
│  │101946│福隆、李顧│2月1日起  │      │       │
│  │元  │漢芬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東杰、李│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01946│福隆、李顧│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漢芬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