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7670號
PCDV,106,司促,27670,20171027,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7670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賴嘉慧
債 務 人 王錦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捌萬伍仟陸佰柒
  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