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7655號
PCDV,106,司促,27655,2017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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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7655號
債 權 人 大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哲
債 務 人 上造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玉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叁萬叁仟叁佰壹
  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依所提出之
  客戶訂購確認單所示,契約當事人為上造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劉玉衡僅為公司之負責人,非契約當事人,故債權人對其
  之聲請駁回,如不服該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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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造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