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7095號
PCDV,106,司促,27095,20171019,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7095號
債 權 人 陳勝村
債 務 人 洪靜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伍仟伍佰肆
  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