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7056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海吉家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淑惠
兼
法定代理人 梁傳鴻
兼
法定代理人 王大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捌萬玖
仟叁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八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
二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加計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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