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6年度,111號
PCDV,106,勞執,111,2017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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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王粟
相 對 人 騰陽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式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六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陸萬零壹佰柒拾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薪資爭議,於民國 106 年6 月6 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新臺幣(下 同)60,170元,惟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薪資爭議,前經社團法人新北市 勞資調解協會指派調解人於106 年6 月6 日調解成立在案, 調解成立內容為:「1.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方案。2.資方應於 106 年8 月31日前將調解方案之金額60,170元匯入勞方原薪 資帳戶。3.資方依約給付後,雙方均不得再就本件爭議提起 任何請求或追訴。」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 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堪信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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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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