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字第20號抗 告 人 姚桔榮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楊懿力間因106年度再字第20號再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1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抗告人繳納本件應徵之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茲限抗告人於106年11月20日前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君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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