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再字,106年度,20號
PCDV,106,再,20,2017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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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字第20號
抗 告 人  姚桔榮
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楊懿力間因106年度再字第20號再審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1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抗告
人繳納本件應徵之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茲限抗告人於106年11
月20日前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君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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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