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事聲字第135號
抗 告 人 王慧瑜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簡淑繁間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
於本院106年度事聲字第135號裁定提起抗告,惟其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
第77條18定有明文。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
費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心婷
本裁定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顏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