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17號
原 告 年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國欽
訴訟代理人 周威良律師
蔡政憲律師
被 告 江任康公業管理委員會
兼特別代理 江永富
人
被 告 江燦輝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
劉紀寬律師
被 告 江明通
蔡振江即新盟汽車工場
楊瑞興
詠大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蔡宗崎
被 告 蔡澤清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允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4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兼特別代理人江燦輝、被告江永富」之記載,應更正為「兼特別代理人江永富、被告江燦輝」。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即第一頁倒數第二行關於「折除」之記載,應更正為「拆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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