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196號
PCDV,105,重訴,196,201710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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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96號
上 訴 人 陳宗聖
      陳文毅
      陳文杰
      陳仁爵
      陳其華
被上訴人  陳德清
      陳林美津
      陳健立
      陳健成
      陳真子
      張珮珊
      陳立瑋
      陳真宗
      葛連鈴
      陳真章
      潘淑宜
      陳真信
      曾美雲
      陳秋霞
      許文弘
      陳志忠
      吳欣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9月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漏附附件,應更正補附如附件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 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徐玉玲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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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