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96號
上 訴 人 陳宗聖
陳文毅
陳文杰
陳仁爵
陳其華
被上訴人 陳德清
陳林美津
陳健立
陳健成
陳真子
張珮珊
陳立瑋
陳真宗
葛連鈴
陳真章
潘淑宜
陳真信
曾美雲
陳秋霞
許文弘
陳志忠
吳欣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9月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漏附附件,應更正補附如附件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 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徐玉玲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