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876號
原 告 新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珠
訴訟代理人 吳榮森
被 告 新視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家彰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律師
陳怡妃律師
複 代理人 徐胤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三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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