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744號
上 訴 人 松安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政峯
被上 訴 人 鴻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耀輝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2744號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參佰參拾貳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萬零玖佰伍拾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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