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報酬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2744號
PCDV,105,訴,2744,20171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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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744號
上 訴 人 松安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政峯
被上 訴 人 鴻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耀輝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2744號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參佰參拾貳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萬零玖佰伍拾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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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松安不動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鍀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