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2524號
PCDV,105,訴,2524,20171017,4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524號
上 訴 人  黃昭綺
被 上訴 人  謝增貴
訴訟代理人  牛萃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人提起民事第二審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第 1項規定之計算標準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 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06 年9 月6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 內補繳上訴費用,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該裁定於106 年9 月13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2 紙在卷可稽,上 訴人逾期迄未補繳上訴費用,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及多元 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憑,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 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