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30號
上 訴 人 項正鳳
被 上訴 人 項凱莉
訴訟代理人 張麗真律師
以上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
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