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330號
PCDV,105,訴,1330,20171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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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30號
上 訴 人 項正鳳
被 上訴 人 項凱莉
訴訟代理人 張麗真律師
以上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
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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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