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24號原 告 林安芸(即林芳震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林靜文律師原 告 林士淵(即林芳震之繼承人)被 告 允太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芳怡 被 告 益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方昕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士傑律師被 告 國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惠昌 訴訟代理人 胡智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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