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300號
PCDV,104,重訴,300,20171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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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0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忠法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吳宏明
上列當事人間因104 年度重訴字第300 號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
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
仟肆佰肆拾叁萬陸仟叁佰伍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
貳拾萬捌仟陸佰零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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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