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0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忠法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吳宏明
上列當事人間因104 年度重訴字第300 號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
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
仟肆佰肆拾叁萬陸仟叁佰伍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
貳拾萬捌仟陸佰零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