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44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王春梅
王洪葉
王勝昭
王春代
王春華
王清秀
王韋傑
被 告 柯王麗鵑
法定代理人 柯照勝
訴訟代理人 柯柏成
被 告 鄭月治
王德政
王德弘
王綺汶
被 告 王德圳
訴訟代理人 劉恆誠
被 告 洪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9
月17日所為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關於附表一編號六面積「11.07 」之記載,應更正為「11.70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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