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3年度,129號
PCDV,103,建,129,20171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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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兼反訴原告 柯盈賢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上列上訴人柯盈賢與被上訴人信閎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
款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參佰壹拾陸萬伍仟肆佰陸拾陸元【計算式:(本訴)64
1281+(反訴)0000000 =00000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肆萬捌仟伍佰柒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楊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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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閎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