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兼反訴原告 柯盈賢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上列上訴人柯盈賢與被上訴人信閎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
款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參佰壹拾陸萬伍仟肆佰陸拾陸元【計算式:(本訴)64
1281+(反訴)0000000 =00000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肆萬捌仟伍佰柒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楊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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