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4262號
PCDM,106,聲,4262,2017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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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262號
異 議 人  
即 受刑 人 何欣榮
送達代收人 曾宜瑩
上列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之執行指揮命令(106 年度執字第1379
4 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 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又法院應就疑義或 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第486 條分別定 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57 條等 規定,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法院判決所諭知者,僅易科罰金 折算之標準,至應否准許易科罰金,應由執行檢察官依刑法 第41條第1 項但書規定審酌受刑人有無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 ,「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事由而為判斷。又所 謂「難收矯正之效」及「難以維持法秩序」,乃立法者賦與 執行檢察官得依具體個案,考量犯罪特性、情節及受刑人個 人特殊事由,審酌應否准予易科罰金之裁量權。檢察官此項 裁量權之行使,僅於發生裁量瑕疵之情況時,法院始有介入 審查之必要(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抗字第45號裁定意旨參照 )。
三、次按刑法第41條第1 項有關得易科罰金之規定,已刪除「受 刑人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 困難」之規定。亦即檢察官考量是否允准受刑人易科罰金時 ,無需考量受刑人是否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等事由致 執行顯有困難,僅需考量受刑人如不接受有期徒刑或拘役之 執行,是否「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以作為 其裁量是否准予易科罰金之依據,非謂僅因受刑人身體、教 育、職業、家庭事由值得同情,即應予以准許。換言之,檢 察官審酌得否易科罰金,係應衡量國家對受刑人實施之具體 刑罰權是否得收矯正之效及維持法秩序,倘其未濫用權限, 自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合先敘明。查本件受刑人甲○○雖 表示其家中有父母及二位未成年子女需照顧扶養,且其父罹 有肝惡性腫瘤,亟需龐大醫療費用,家庭經濟需仰仗受刑人 等情;然揆諸前述,該等事由已非法定須予考量之因素,是 受刑人雖有上述情事,仍難執此指摘執行本件不准易科罰金



之執行指揮為不當。
四、查受刑人前於㈠民國104 年間因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4 年度偵字第14673 號為緩起 訴處分確定;㈡同年間因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交簡字第3809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 定;嗣上開㈠所示之緩起訴處分經檢察官撤銷並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交簡字第1717號 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上開㈠㈡案件,復經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223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月,於 105 年11月10日執行完畢;㈢106 年間因酒後駕車公共危險 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交簡字第2057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 確定。嗣上開㈢案件所宣告之罪刑,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認「受刑人前於104 年間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 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為緩起訴處分,嗣撤銷緩起訴後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 月,又於同年間 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 月。本案受刑 人為3 犯不能安全駕駛罪,且酒測值高達每公升1.15毫克, 如不發監執行所宣告之刑,難以收矯正之效,及難以維持法 秩序,爰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但書規定,不准易科罰金」, 而於106 年9 月30日以106 年度執字第13794 號命令,命受 刑人於同日入監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上開檢察官命令各1 份在卷可稽。則本件執行檢察官係以 受刑人於104 年間犯2 次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又旋於10 5 年間再犯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並經判刑確定,且該次酒 測值高達每公升1.15毫克,而認若准許易科罰金,將難收矯 正之效,亦難以維持法秩序,故對受刑人所受宣告之刑否准 易科罰金,實屬本諸法律賦與刑罰執行指揮之職權行使,審 酌具體個案情事所為之判斷,並已詳述其認定之理由,而無 違法、不當或違反比例原則之情事。
五、綜上所述,本件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命令,並無逾越法律授權 、濫用權力或違反比例原則之情事,自難認有何違法或不當 可言。從而,本件異議人之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六、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珮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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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