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4183號
PCDM,106,聲,4183,2017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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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1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張安源
被   告 陳偉雄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
保證金(106年度執聲沒字第5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安源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 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張安源因被告陳偉雄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之案件,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 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被告已獲釋 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 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字第00000000號),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 1第2項規定, 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三、經查:被告陳偉雄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 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 ;又具保人張安源經通知復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 執行等情,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被告到案執行 之送達證書 4紙、通知具保人攜被告到案執行之通知及送達 證書 2紙、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報告 書2份、個人戶籍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各2份、保證金收據 影本 1紙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未到案執行乙節,復 經本院依職權查閱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 表1 紙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 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慧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顏珊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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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