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3990號
PCDM,106,聲,3990,2017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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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99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琅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28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琅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受刑人黃琅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 罪(包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 年度桃簡字第2095號、本院106 年度簡字第2337號、第3349號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楊筑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郁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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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