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上附民字,106年度,155號
PCDM,106,簡上附民,155,2017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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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55號
原   告 瑞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慶祥
被   告 王商配
被   告 言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瓊華
上列被告因被告王商配公共危險案件(106 年度簡上字第722 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
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藍海凝
                   法 官 楊朝舜
                   法 官 吳智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庭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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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言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