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6年度,5870號
PCDM,106,簡,5870,20171006,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587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秦淑貞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
偵字第201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秦淑貞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秦淑貞之犯罪所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暨應適用法條,除竊取物品補充「伊必 朗驅蚊香氛劑120g(1+1)3 個」者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 思循正途獲取所需,竊取他人財物,顯欠缺對他人財產權之 尊重,兼衡被告素行欠佳、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 度暨家庭經濟狀況,所竊財物種類價值,及犯後態度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至被告竊行所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總共價值新臺幣10,085元 ),為其犯罪所得,均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 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項第1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羅采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附表:
┌──┬───────────┬───┬───────┐
│編號│ 所竊物品名稱 │ 數量 │價值(新臺幣)│
├──┼───────────┼───┼───────┤
│ 1 │居家洋裝花款XL │ 1件 │ 499元 │
├──┼───────────┼───┼───────┤




│ 2 │居家洋裝花款L │ 2件 │ 998元 │
├──┼───────────┼───┼───────┤
│ 3 │居家洋裝花款M │ 1件 │ 499元 │
├──┼───────────┼───┼───────┤
│ 4 │小不叮驅蚊滾珠乳30ML升│ 4瓶 │ 720元 │
│ │級版(全) │ │ │
├──┼───────────┼───┼───────┤
│ 5 │小不叮驅蚊噴霧25ML升級│ 2瓶 │ 300元 │
│ │版(全) │ │ │
├──┼───────────┼───┼───────┤
│ 6 │小不叮驅蚊乳液100ML升 │ 2瓶 │ 660元 │
│ │級版(全) │ │ │
├──┼───────────┼───┼───────┤
│ 7 │卡通塑膠購物袋-中小 │ 4件 │ 356元 │
├──┼───────────┼───┼───────┤
│ 8 │卡通塑膠購物袋-小橫 │ 5件 │ 595元 │
├──┼───────────┼───┼───────┤
│ 9 │卡通塑膠購物袋-中 │ 6件 │ 714元 │
├──┼───────────┼───┼───────┤
│ 10 │旅行袋A3-點點紫 │ 2件 │ 980元 │
├──┼───────────┼───┼───────┤
│ 11 │旅行袋-點點藍 │ 1件 │ 490元 │
├──┼───────────┼───┼───────┤
│ 12 │新鱷魚蚊香-優60卷-紙盒│ 2盒 │ 258元 │
│ │裝 │ │ │
├──┼───────────┼───┼───────┤
│ 13 │速必效驅蚊寶60日用 │ 1個 │ 319元 │
├──┼───────────┼───┼───────┤
│ 14 │伊必朗驅蚊香氛劑120g │ 3個 │ 207元 │
│ │(1+1) │ │ │
├──┼───────────┼───┼───────┤
│ 15 │韓國Wingstop精油防蚊扣│ 3個 │ 387元 │
├──┼───────────┼───┼───────┤
│ 16 │別蚊我乳液100ML送100ML│ 1瓶 │ 360元 │
│ │補(全家) │ │ │
├──┼───────────┼───┼───────┤
│ 17 │別蚊我噴霧100ML送100ML│ 1瓶 │ 360元 │
│ │補(全家) │ │ │
├──┼───────────┼───┼───────┤
│ 18 │超細纖維超柔大浴巾(M │ 2條 │ 398元 │




│ │兔-藍) │ │ │
├──┼───────────┼───┼───────┤
│ 19 │超細纖維超柔大浴巾(M │ 1條 │ 199元 │
│ │兔-米白) │ │ │
├──┼───────────┼───┼───────┤
│ 20 │超細纖維超柔大浴巾(M │ 1條 │ 199元 │
│ │兔-玫紅) │ │ │
├──┼───────────┼───┼───────┤
│ 21 │韓國SANNA 柚子茶1KG │ 1瓶 │ 229元 │
├──┼───────────┼───┼───────┤
│ 22 │雅蓮碧三胜潤髮洗髮乳 │ 2瓶 │ 358元 │
│ │650ML │ │ │
├──┴───────────┴───┴───────┤
│總共價值新臺幣10,085元。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20199號
被 告 秦淑貞 女 3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秦淑貞於民國100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 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2352 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4 月、4 月、4 月、4 月確定;於民 國100 年間,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0 年度易字 第2756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4 月、4 月確定;於100 年間 ,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6909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上開各罪刑嗣經同法院以101 年 度聲字第179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於10 1



年間,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1 年度簡字第393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並與上開定應執行之刑接續 執行,於102 年11月22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 ,於103 年7 月30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未執行 之刑視已執行論。詎其仍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而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06 年4 月25日晚間9 時許,在 新北市○○區○○路00號1 樓「寶雅三峽店」,徒手竊取該 店店長謝富揚所支配管理商架上之居家洋裝花款XL1 件、居 家洋裝花款L2件、居家洋裝花款M1件、小不叮驅蚊滾珠乳 30ML升級版4 瓶、小不叮驅蚊滾珠乳25ML升級版2 瓶、小不 叮驅蚊滾珠乳100ML 升級版2 瓶、卡通塑膠購物袋中小4 件 、卡通塑膠購物袋小橫5 件、卡通塑膠購物袋中6 件、旅行 袋A3- 點點紫2 只、旅行袋- 點點藍1 只、新鱷魚蚊香- 優 60卷- 紙盒裝2 盒、速必效驅蚊寶60日用1 個、韓國Wingst op精油防蚊扣3 個、別蚊我乳液100ML 送100ML 補(全家) 1 瓶、別蚊我噴霧100ML 送100ML 補(全家)1 瓶、超細纖 維超柔大浴巾(M 兔- 藍)2 條、超細纖維超柔大浴巾(M 兔- 米白)1 條、超細纖維超柔大浴巾(M 兔- 玫紅)1 條 、韓國SANNA 柚子茶1KG1瓶、雅蓮碧三胜潤髮洗髮乳650ML2 瓶(合計價值新臺幣1 萬085 元),得手後隨即放入隨身包 包內。嗣因謝富揚清點商品發現短少,經調閱監視器錄影畫 面比對,並報警處理。
二、案經謝富揚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秦淑貞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謝富揚於警詢中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現場及 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共12張在卷可稽,是被告之自白核 與客觀事實相符,其罪嫌應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嫌。又被告有 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前科紀錄,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1 份在卷可按,其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 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檢 察 官 楊 唯 宏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