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6年度,4244號
PCDM,106,簡,4244,20171023,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424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清河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緝字第17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蕭清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簡麗真」之印章壹顆、署名貳枚及印文伍枚,均沒收;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簡麗真」之署名壹枚及印文參枚,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蕭清河明知未得簡麗真之同意或授權下,竟為釱 友工程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街00號)取得銀 行貸款,各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㈠於民國102年6月 28日,在不詳地點,於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下稱中小企銀 )辦理貸款而簽立借款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之借 據時,在該借據之連帶保證人等欄位,偽簽「簡麗真」之署 名共2枚,並持不詳時、地,利用不知情之刻印人員所偽刻 之「簡麗真」印章1個,在該借據上偽造「簡麗真」印文共5 枚後持之向中小企銀辦理貸款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簡麗真 之權益及中小企銀對於貸款管理之正確性。㈡於103年6月28 日前某日,在不詳地點,向中小企銀辦理貸款而簽立借款金 額為300萬元之借據時,在該借據之連帶保證人等欄位,偽 簽「簡麗真」之署名1枚,並持上開所偽刻之「簡麗真」印 章1個,在上開文書上偽造「簡麗真」印文共3枚後,持之向 中小企行辦理貸款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簡麗真之權益及中 小企行對於貸款管理之正確性。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蕭清河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 與證人即被害人簡麗真另案於法院審理時之證述情節相符, 並有借據影本2份在卷可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 第54號卷第12頁起至第19頁),是被告之自白核與客觀事實 相符,其上開犯行,應堪認定。
三、核被告蕭清河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 造私文書罪(共2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刻印人員偽刻被 害人簡麗真之印章,為間接正犯。被告偽刻「簡麗真」印章 及偽造「簡麗真」印文,乃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偽造 「簡麗真」之簽名亦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被告偽造私 文書後,復持之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均應為行使之高



度行為所吸收,皆僅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於前揭2 個犯罪時間,各自基於單一犯罪決意,先後偽刻上開印章、 偽造上開印文及簽名而行使之,時間密切接近,犯罪方法相 同,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 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 均為接續犯。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在時間上可明白區辨, 足認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以行為人之 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為辦理貸款,竟冒用被害人名義為 連帶保證人,造成被害人及中小企銀之權益損害,所為應予 非難,兼衡其自陳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暨其犯罪之動機 、目的、所受刺激、手段,及於偵訊時僅承認犯罪事實㈡部 分之犯行、嗣於本院審理時始坦承全部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 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並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標準,以示懲儆。四、又被告偽造「簡麗真」之印章1枚,雖未扣案,然未有證據 顯示業已滅失,故上開印章與犯罪事實欄㈠、㈡部分被告所 偽造之「簡麗真」署名共3枚、印文共8枚,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又被告所偽造之上 開借據2份,業經被告持以行使交付予中小企銀收執,已非 屬被告所有之物,且上開文書經核亦非屬違禁物,爰不為沒 收之宣告。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 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如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