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6年度,1032號
PCDM,106,審訴,1032,20171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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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訴字第10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耀進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民
國106年8月1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6年度審訴字第1032 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耀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 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 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 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 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謝耀進於民國106年8月31日對本院於10 6年8月17日所為106年度審訴字第1032 號判決提起上訴,惟 其聲請上訴狀僅記載「上訴理由請容後補呈」,並未敘述具 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提上訴 理由狀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逾期未提出即駁回上訴。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潘 長 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 文 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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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