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06年度,1091號
PCDM,106,審簡,1091,2017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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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審簡字第109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瑞騰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
7089號),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
不經通常審判程序(本院原受理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1649號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瑞騰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 足認定其犯罪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 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被告陳瑞騰就其被訴公然侮辱案件,業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 白犯罪,且依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認為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為宜,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另補充「被告陳瑞騰於本 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 之記載。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爰審酌被 告因因發現皮包遺失,欲調閱監視錄影畫面,而與告訴人林 燕發生口角爭執,竟不思理性處理雙方糾紛,而公然以足以 貶損告訴人社會評價之輕蔑言語辱罵告訴人,顯然欠缺尊重 他人名譽之觀念,所為非是,另兼衡其素行(見卷附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 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見本院審易字卷附被告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1紙)、迄未取得告訴人之諒解或與告訴人達成和 解,及其於犯後自知事證明確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傅明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虹儒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偵字第7089號
被 告 陳瑞騰 男 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0號
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瑞騰於民國105年12月8日13時50分許,在新北市○○區○ ○○路000 號「米檳榔攤」向林燕購買香煙後,因發現皮包 遺失,欲調閱監視錄影畫面,而與林燕發生口角,經警據報 前往處理時,陳瑞騰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不特定人得 共見共聞之前開檳榔攤前,以「幹你娘」等語公然辱罵林燕 ,足以貶損林燕之社會評價。
二、案經林燕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待 證 事 實 │
├──┼──────────┼─────────────┤
│ 一 │被告陳瑞勝於警詢及偵│被告坦承於上揭時、地,因調│
│ │查中之供述 │閱監視錄影畫面一事與告訴人│
│ │ │發生口角,以「幹你娘」辱罵│
│ │ │告訴人之事實。 │
├──┼──────────┼─────────────┤
│ 二 │證人即告訴人林燕於警│被告有於上揭時、地,以「幹│




│ │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你娘」辱罵告訴人之事實。 │
├──┼──────────┼─────────────┤
│ 三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被告有於上揭時、地,以「幹│
│ │分局大有派出所106 年│你娘」辱罵告訴人之事實。 │
│ │6 月4 日警員吳張立製│ │
│ │作之職務報告、現場錄│ │
│ │音譯文各1份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檢察官 陳玟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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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