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6年度,3058號
PCDM,106,審易,3058,20171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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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字第305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勝安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
2285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勝安與告訴人林育存前為男女朋友。 被告蔡勝安於民國105 年11月19日0 時許,在○○市○○區 ○○路0 段000 巷0 弄0 號住處,因細故與告訴人發生爭執 後,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左 側耳鼓膜創傷性破裂、左側耳耳鳴、左側耳膜微小破損之傷 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三、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 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向本院撤回其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 訴狀1 紙附卷足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陳海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賴怡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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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