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字第298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韋紫棋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
度偵字第1851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韋紫棋前為「呂王文理短期補習班(址 設:新北市○○區○○街000 號5 樓之1 ,下稱呂王補習班 )」之員工,於民國106 年2 月13日離職,並於任職期間得 悉呂王補習班負責人(告訴人)呂哲彬配偶即補習班主任( 告訴人)胡蜀華於「好校通」APP 軟體之帳號、密碼(均為 告訴人胡蜀華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該APP 軟體為呂王 補習班提供予教師、學生登錄出缺勤紀錄,或予補習班教師 、學生、家長聯絡訊息之用。詎被告於離職後,竟意圖散佈 於眾,基於誹謗及無故侵入他人電腦之犯意,在新北市○○ 區○○路00號10樓住處內,利用手機設備開啟「好校通」 APP 軟體,未經告訴人胡蜀華之同意,於106 年2 月28日無 故輸入告訴人胡蜀華帳號、密碼,登入告訴人胡蜀華「好校 通」帳號後,於同日8 時25分、同日8 時27分許,分別傳送 「本班非常抱歉,正奇各科表現全無進展,希望她能找到更 適合的補習班」、「本班非常抱歉,桓綠各科表現全無進展 ,希望她能找到更適合的補習班」等訊息予補習班學生林正 奇家長、林桓綠家長;並於同日10時33分許,發送「家長好 :學生到班都有準備點心,請不可隨便和同學索取,謝謝。 」之文字內容予補習班學生趙瀚霖家長、穆韋成家長、賴羿 璇家長、郭晉綸家長,足以毀損呂王補習班之商譽。因認被 告涉犯刑法第第310 條第2 項誹謗罪嫌、同法第358 條無故 入侵他人電腦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30 7 條規定,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本件被告所涉妨害電腦使用罪等犯行,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 法第310 條第2 項誹謗罪、同法第358 條無故入侵他人電腦 罪,依刑法第314 條、第363 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 因被告與告訴人2 人於106 年10月23日在本院經調解成立, 告訴人2 人並於同日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有調解筆錄、刑事 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李美燕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李略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