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6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淑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聲沒字第394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CHANEL」商標之洋裝壹件(含玩具項鍊壹條),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23 72號被告范淑雲違反商標法一案,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 扣案之仿冒「CHANEL」商標之洋裝1 件,係侵害商標權之物 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等語。
二、查刑法有關沒收之相關規定業於民國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 布,於被告行為後,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依修正後刑法 第2 條第2 項,關於沒收之法律適用,應適用裁判時即 105 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後之規定,毋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 再按105 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同年12月15日施行之商標法 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 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依後法優於 前法、特別法優先普通法原則,本案應適用105 年11月30日 修正後商標法之特別規定。又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 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范淑雲前揭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偵字第12372 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此有該案卷宗、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資佐 證。又扣案仿冒「CHANEL」商標圖樣之雙C 花朵假兩件式洋 裝1件(含玩具項鍊1條),為被告所有之侵害商標權物品, 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在卷,並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單、鑑定證明書、市值估價表、扣案 物品照片及露天拍賣網站列印資料等資料在卷可憑(見臺灣 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1659號卷第13頁至第23 頁),揆諸前揭規定,自得單獨宣告沒收,是聲請人本件聲 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 第2 條第2 項、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林維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姵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