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9號
上 訴 人 陳錫煌 住彰化縣○○市○○路000號
被上訴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000號1至3樓、8樓及
68號1、2樓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胡原通 住台中市○區○○路0段0號6樓
陳錫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胡原通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
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明文。
二、本件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5 日裁定命上訴人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並於106年9月 20日送達,然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費答詢 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故本件上 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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