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道宗
訴訟代理人 劉邦遠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良堅、巫月卿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9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84,870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63,7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品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