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463號
CHDV,106,訴,463,20171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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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道宗
訴訟代理人 劉邦遠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良堅巫月卿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9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84,870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63,7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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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