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35號
CHDV,106,訴,35,201710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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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5號
上 訴 人 黃桂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茂雄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90,390元,應
徵裁判費新台幣20,8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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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