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12號
CHDV,106,訴,212,20171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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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12號
原   告 楊寘箴
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律師
被   告 鼎高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煒鵬
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2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兼法定代理人林煒鵬」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林煒鵬」。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主文所列之誤寫,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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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高高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