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7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孫瑞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
3,296,964元【計算式:(1162土地面積2952.50平方公尺×
106年土地公告現值1900元×公同共有比例79124/170600×
周鏡光、周麗容之應繼分2/6)+(1175土地面積13895.73
平方公尺×106年土地公告現值2100元×公同共有比例42614
/170600×周鏡光、周麗容之應繼分2/6)】,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33,670元。
二、陳報彰化縣○○鎮○○段0000○0000地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
本地號全部及異動索引(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他項
權利及權利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均無遮掩)。
三、陳報被告周士偉、周雅旼、周鏡雄、周鏡光、周麗姿、周麗
容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提出渠等被繼承人之除
戶謄本、繼承系統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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