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6年度,15號
CHDV,106,消債清,15,2017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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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清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林國純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2 項
及第3 項規定,本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之郵務
送達費及進行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茲依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次,每次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3元估算,並扣
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4,590元(計算式:[ (12+1 )×43×10 ] -1,000=4,590)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雅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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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