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6年度,319號
CHDV,106,司聲,319,2017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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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319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相 對 人 莊振億
      林慧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0四年度存字第五四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壹佰壹拾壹萬壹仟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 前段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 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4年度裁全字第514號 假扣押裁定,提供如主文所示金額為擔保,以本院104年度 存字第549號事件提存後,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以本院104年 度執全字第255號實施假扣押在案。聲請人已聲請撤銷假扣 押裁定及撤回假扣押之執行,並定21日之期間催告相對人行 使權利,相對人逾期未行使,爰請求裁定准予返還擔保金, 並提出本院104年度裁全字第514號假扣押裁定、104年度存 字第549號提存書、民事執行處撤銷執行命令通知、106年度 裁全字第411號撤銷假扣押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存證信函及 郵件回執(皆影本)等件為證。
三、查聲請人前遵本院104年度裁全字第514號假扣押裁定,以本 院104年度存字第549號供擔保後,經本院104年度執全字第 255號對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執行,聲請人已聲請撤銷 假扣押裁定及撤回假扣押之執行,經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 閱無訛。次查,聲請人於訴訟終結後,定21日之期間催告相 對人行使權利,相對人逾期迄今尚未行使,有本院查詢表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院彩民科字第1060101792號函附卷可稽 。是以,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爰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曾怡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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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