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權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6年度,223號
CHDV,106,司聲,223,2017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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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李遜吾
相 對 人 黃馥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行使權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 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 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 第106條規定甚明。另所謂「訴訟終結」,應從廣義解釋, 包括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及執行程序終結在內,最高法 院88年度台抗字第682號裁判要旨可資參照。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假扣押強制執行事 件,前遵本院100年度裁全字第409號民事裁定提存臺北富邦 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新臺幣(下同)500,000元一張、 100,000元二張,計700,000元,而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 扣押在案。茲因已撤銷假扣押裁定,為此聲請通知相對人行 使權利云云。
三、經查,相對人黃馥君之假扣押執行程序,聲請人僅就相對人 黃馥君對第三人頂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權撤回執行,尚 未撤回其餘假扣押執行之聲請,則此時執行程序並未終結, 本件聲請人仍對上開相對人為假扣押中,此經本院調閱本院 100年度執全字第218號假扣押執行卷宗查明無訛,即本案訴 訟尚未終結,相對人因假扣押所受之損害仍持續中,聲請人 聲請通知對人黃馥君行使權利,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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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頂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