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6年度司家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彰化榮譽國民之家
法定代理人 陳公光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被繼承人王子清之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准聲請人依市價變賣被繼承人王子清(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設籍彰化縣○○鎮○○里○○路○段○○○號,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一日死亡)所遺如附表所示土地。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王子清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已故榮民王子清之法定遺產管 理人,經本院於87年10月2日以彰院鵬民樂87年度家催字第 83號准予就被繼承王子清之遺產管理事件為公示催告在案, 命王子清之繼承人、債權人或受遺贈人應於公示催告最後登 載新聞日起,1年3月個為內承認繼承,現公示催告間業已屆 滿在案。經查被繼承人王子清之大陸地區家屬王双近、王妮 、王題等3人曾向本院具狀聲明繼承,本院於88年9月9月以 彰院鵬民恭88年聲繼字第20號備查在案。聲請人基於善盡遺 產管理人之職責,於公示催告所定期限屆滿後,為利遺產之 移交並保證代管之遺產依法標售變價後交付大陸地區繼承人 ,爰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4項,暨 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理第8條第1項規定,狀 請本院准予變賣被繼承人之遺產等語。
二、按「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 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第 一項遺產中,有以不動產為標的者,應將大陸地區繼承人之 繼承權利折算為價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67條第1項前段、第4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者,遺產管 理人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經親屬會議之同意 得變賣遺產,又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難以召開時,依法應經 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得由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 院處理之,此為民法第1179條第2項後段及第1132條第2項所 明定。又按退除役官兵死亡而無繼承人、繼承人之有無不明 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其遺產除設籍於行政院國軍 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所屬安養機構者 ,由該安養機構為遺產管理人外,餘由設籍地輔導會所屬之 退除役官兵服務機構為遺產管理人;遺產管理人依規定移交 大陸地區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之遺產,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
,應於本條例第66條第1項規定之表示繼承期間屆滿後辦理 :⑴經法院判決確定移交遺產者,應依確定判決移交。⑵依 第6條第1項規定所為公示催告,其期間屆滿在本條例第66條 第1項規定之表示繼承期間屆滿後者,應於公示催告期間屆 滿後移交;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或移交遺產 給大陸地區繼承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者,應聲請法院許可 後辦理;「依前項規定處分之遺產,其遺產總額以實際售價 為準」,此亦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第 1項、第3項,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 、第7條第1項、第8條之1分別所規定。
三、經查,上開聲請人主張其係被繼承人王子清之遺產管理人, 被繼承人遺有如附表所示遺產,被繼承人王子清在大陸地區 之繼承人業已聲明繼承,聲請人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 、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對 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之期 間業屆滿,且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關係條例第66條第1項 規定之表示繼承期間即繼承開始起三年期間已屆滿等情,業 據聲請人提出如附表所示之土地登記謄本、公示催告登報影 本、本院88年度聲繼字第20號民事庭通知影本、本院87年度 聲繼繼字第9號民事庭通知影本、戶籍謄本等件為證,並經 本院職權調閱本院88年度聲繼字第20號、87年度家催字第83 號卷宗查對無訛,堪信聲請人主張屬實。又被繼承人王子清 係大陸來臺退除役官兵,其在臺之親屬不足以召開親屬會議 ,從而聲請人以遺產管理人之身分,依首揭規定為移交給大 陸地區繼承人應得之繼承價額而聲請變賣遺產,依法應屬有 據,應予准許。又依前揭規定所示,准予變賣被繼承人之遺 產,係以支付大陸地區繼承人應得繼承價額始為變賣之必要 範圍,如本件被繼承人所遺「部分」土地,經變賣實際售價 已足移交大陸地區繼承人應得繼承價額,其餘土地則不應變 賣,附此說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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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財產標示 │ 面積、權利範圍/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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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門縣金湖鎮北五劃段0003│8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分之1 │
│ │-0008地號土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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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金門縣金湖鎮北五劃段0027│1,0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分之│
│ │-0000地號土地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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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金門縣金湖鎮北五劃段0044│1,419.0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 │
│ │-0000地號土地 │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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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金門縣金湖鎮北五劃段0044│330.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分之│
│ │ -0002地號土地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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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金門縣金沙鎮浦邊測段0571│500.3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分 │
│ │-0000地號土地 │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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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金門縣金沙鎮浦邊測段0606│845.9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分 │
│ │-0000地號土地 │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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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金門縣金沙鎮擎天段0997-0│73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分之1 │
│ │000地號土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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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金門縣金沙鎮擎天段1256-0│13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分之1 │
│ │000地號土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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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金門縣金沙鎮擎天段1408-0│2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分之1 │
│ │000地號土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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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金門縣金沙鎮擎天段1476-0│68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分之1 │
│ │000地號土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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