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完結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06年度,63號
CHDV,106,司司,63,2017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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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司字第63號
聲 請 人
即清算 人 呂進發
上列聲請人聲報厚橋企業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厚橋企業有限公司已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解散 登記,並向本院聲報清算人就任,以本院106年度司司字第 54號函准予備查在案。茲已於民國106年10月3日清算完結, 爰依公司法及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檢附清算期間收支表、損 益表、資產負債表、清算所得申報書影本、股東同意書、公 告催告申報債權等文件,聲請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於就任後,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 報明債權,對於明知之債權人,並應分別通知,公司法第 113條及第88條分別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旨在促使清算人對 於已知或未知之債權透過通知或公告之方式通知債權人行使 債權,以便達成清償債務之目的,因之清算人若以公告之方 法催告債權人陳報債權,則必須等待申報債權期限期滿,始 得確定公司是否尚有積欠債務應為清償。再按公司法所定清 算完結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經依規定以公告催告 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非訟事件法第180條第1項 第2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清算人呂進發分別於106年10月6日至8日每日刊登公 告催告厚橋企業有限公司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債權,有 清算人提出之中國時報3件在卷可憑。惟清算人於催告債權 人申報債權之期間未屆滿前,即造具清算期間收支表、損 益表、資產負債表送股東承認,並於106年10月11日具狀向 本院聲報清算完結,有本院蓋於聲請人聲請書上之收狀章可 稽。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時,尚在債權人申報債權期間,則 是否尚有厚橋企業有限公司之債權人申報債權,尚未可知, 自難謂清算程序業已完結。是以,清算人聲報清算完結,於 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清算人應待期限屆 滿後,造具相關表冊送股東承認後,再行向本院聲報始為適 法,附此敘明。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曾怡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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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厚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