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439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洪豪澤即洪順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貳仟參佰伍拾捌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洪豪澤即洪順德於民國92年3月24日向債權人
申請Ready Cash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
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
利息,暨自民國94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5年6
月1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5772元及違約金1500元。已
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Ready Cash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
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
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
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之計算係以遲延繳
款時,每月帳單未繳清金額在(1)999元(含)以下者,無
需繳交違約金(2)1000元至10000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
金100元(3)10001元至40000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金20
0元(4)40001元至70000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金400元(
5)70001元至100000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金700元(6)1
00,001元(含)以上者,需繳交違約金1000元。
(二)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
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
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9439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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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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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洪豪澤即洪│自民國095年 │至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十八│
│ │55086 │順德 55776│06月16日起 │月31日止 │ │
│ │元 │0000000000│ │ │ │
│ │ │9 ├──────┼──────┼───────┤
│ │ │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月1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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