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16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許乾義
債 務 人 詹前旗
債 務 人 林玉娟
債 務 人 詹麗君即詹益源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詹前周即詹益源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詹麗君即詹益源之繼承人、詹前周即詹益源之繼承人
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詹益源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詹前旗
、林玉娟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萬貳仟陸佰零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點一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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